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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部解读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

       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新修订的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(GB 18597-2023)(简称《贮存标准》),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近日,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相关负责人对《贮存标准》进行了解读。
       本次修订主要围绕三个核心议题:一是精准强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;二是科学提出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技术要求;三是依法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。为此,新版《贮存标准》特别结合我国实际情况,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了细化分类,并新增了危险废物贮存点。
       为何要对贮存设施细化分类?该负责人解释道,原标准主要规定了“危险废物仓库式”和“堆放”两种贮存形式如何控制污染,但我国危险废物来源多、种类多、特性复杂、贮存规模差异大,导致贮存形式需求更加多元。《贮存标准》则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类型和贮存设施结构形式的不同,灵活将贮存设施分为贮存库、贮存场、贮存池、贮存罐区等四种类型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,产废量较少或临时中转时可采用贮存点的贮存形式。
       他指出,在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,存在着数量众多的“小微产废单位”。这类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量少、分布较为分散、环境风险相对较低,亟须出台具有针对性的小量危险废物贮存形式规定。而且部分产废单位也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。针对这两种情形,《贮存标准》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相关要求,即相关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、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,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,采取灵活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。
       除此之外,本次修订还调整了多项内容:一方面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,在应急预案管理、人员、装备、物资和预警响应等方面提供指导。另一方面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,并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、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。
       标准落实仍需多单位协作,具体来看,首先应对照标准要求,从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类型选择、选址、建设、运行、管理到危险废物包装、分类存放和污染防治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,不满足标准要求的立即部署相关整改措施;需要改造的,则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及时整改,改造过程中涉及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变更的,需向贮存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。 其次,在整改达标后,有关单位仍需定期对贮存设施运行情况、危险废物贮存情况、污染防治措施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评估、监测;要加强智慧监管,特别是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,应采用电子地磅、电子标签、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对危险废物贮存过程进行信息化管理,提升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水平。